四川省预防医学会章程
(2022-05-06 10:00:00 来源:四川省预防医学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四川省预防医学会。
第二条 四川省预防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四川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医疗机构,医学院校、科研单位以及厂矿企业的预防保健工作者和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依法登记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团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预防医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省预防医学科学技术的一支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期卫生健康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全面践行大卫生、大健康理念,以实施“健康中国”“健康四川”战略,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为重要使命,不断深化本会治理体系、治理结构和治理方式改革,积极参加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积极推动政府、市场和社会资源的整合利用,积极探索并推进我省预防医学、公共卫生、临床医学、其他应用医学、应用科学、卫生健康、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深度融合,全面推动我省预防医学、公共卫生、临床医学、卫生健康事业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本会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区域、服务行业、服务企业、服务群众和服务会员的作用,努力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科技社团的发展壮大之路。
本会遵循科技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强化运营思路和服务机制改革,积极服务于科技创新以及创新驱动和区域行业发展,努力提升本身自主运营能力、自我发展活力和职业化建设水平,更好服务于会员、群众和社会。
本会坚持改革创新发展,强化法人治理,不断提升本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坚持民主办会原则,不断完善民主治理机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不断提升决策机构、监督机构、执行机构管理与服务水平,不断提升本会综合实力和影响力。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为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本会自愿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四川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办事机构挂靠在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六条 本会的地址: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预防医学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预防医学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
(二)为我省预防保健事业的发展战略、政策、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制定和重大决策提供科技咨询和建议;
(三)组织编辑出版有关预防医学的综合性和专科性学术期刊、普及刊物、书籍及有关文献资料;
(四)推广预防医学科学技术成果、最新技术和先进经验,提高会员及广大预防医学工作者的学术与业务水平;
(五)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和举办不同类型的学习班,帮助会员和预防医学工作者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六)大力普及预防保健知识,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预防保健意识;
(七)发现和推荐预防医学领域的优秀人才,推荐、评选、奖励科研成果、优秀学术论文及科普作品,表彰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预防医学工作者和先进集体;
(八)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科技项目的论证、科技成果的鉴定、技术职称的评定、科技文献和专业技术标准的编审工作;
(九)面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积极开展预防医学科技咨询、成果转化、技术服务工作,积极开展健康“金桥工程”,与企事业单位联合举办各种形式的科技活动,促进“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贯彻落实;
(十)加强同国内外预防医学学术团体和工作者的联系,开展省际和国际间学术交流和信息交流活动,增进友谊和合作;
(十一)热心为会员服务,向政府反映预防医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起好桥梁纽带作用:
(十二)积极引导会员为国家经济建设,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
(十三)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参与公益慈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会员、专科高级会员、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条件
拥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经批准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
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从事预防保健、公共卫生或其他相关工作,并获得初级技术职称(医技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以上或相当技术职称(资格)者;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从事卫生行政管理者。
(二)专科高级会员
本会会员中,具有本专科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或有特殊贡献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三)名誉会员
名誉会员必须是对本会某项工作、某一学科的发展有重要贡献,在本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具有较高的学术威望,积极赞助,热心参加或组织与本会相关的科学技术交流的专家、学者、企业家。
(四)单位会员
与本会业务有关,并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疾病控制、卫生监督、预防保健、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医疗机构、教学、科研、生产、经营、设计等企业事业单位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团体可申请加入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省级以上及省直单位会员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委托本会办事机构审批。其他会员由本会委托所在市、州预防医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批;
(三)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向会员发给中华预防医学会统一印制并加盖本会印章的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具有享受本会和中华预防医学会表彰奖励的资格;
5.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
1.优先派代表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
2.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相关学术资料;
3.可请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和有关活动;
4.可优先取得本会给予的技术咨询;
5. 具有享受本会和中华预防医学会表彰奖励的资格。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单位会员
1.按期交纳单位会员会费,并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及筹集资金;
2.执行本会决议并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3.支持本会开展学术和科普活动;
4.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触犯刑律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责任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通过有关提案和决议;
(七)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九)筹措学会活动经费;
(十)指导地方预防医学会的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
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果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不同专业和学科设置若干分会(专业委员会)。分会(专业委员会)须具有一定数量的本专业会员,有学科带头人,能独立开展学术活动,有经费支持。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办事机构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成立。分会(专业委员会)委员由有关单位推荐、协商选举产生。分会(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委员会民主协商选举产生。设秘书1-2人,由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决定。委员人数在25人以上者,可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的1/3。分会(专业委员会)在本会领导下开展活动,是本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法人资格,不另立章程。分会(专业委员会)委员任期3-5年,每次换届委员更新不少于1/3。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专业工作人员组成的办事机构,办理日常工作,完成理事会交付的任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可委托市、州预防医学会承办有关工作,并进行业务联系和指导。
在会员较多的单位可建立会员小组,可聘任联络员或工作秘书,承担与会员的联系工作。
第三十四条 凡卸任的本会理事、常务理事,以及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通过,给予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或聘请担任荣誉职务。积极支持并赞助本会工作的国内外预防医学企、事业单位,可聘为本会荣誉理事单位。
卸任的会长、副会长,由常务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推举为下届荣誉会长。
荣誉职务任期均为一届。
第三十五条 罢免程序:
(一)理事的罢免,需由理事的原2推荐单位提出,经理事会讨论后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罢免;常务理事的罢免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罢免,须由理事5人以上提出动议,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罢免。
(三)副秘书长的罢免,须由秘书长提出动议.会长、秘书长会议讨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罢免。
(四)所有罢免的人员情况,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注册部门备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有关部门和个人捐赠、资助;
(三)政府和有关部门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专职干部、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宣。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会使用中华预防医学会统一制作的会徽。会徽用中华预防医学会英文译名,缩写CPMA组成圆形图案,外圆为C,内圆为P,中间是MA构成长城图案,以示“预防”,外圆下方有中华预防医学会中文名称。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于2012年12月17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